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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镇江市委组织部
1998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镇江新区工委,市级机关工委,市各委办局(公司)党委(党组),各直属单位、驻镇单位党委: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 加强和规范我市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党费对党的事业的作用,针对我市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自觉性
党费是一种特殊的政治经费。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是党的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员按《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是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强弱的具体体现。各地、各单位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分管党费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严肃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党员学习上级有关党费工作的文件精神,增强他们的党性观念,提高按时足额向党组织交纳党费的自觉性;要严把党费管理人员的素质关,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其管理党费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本地、本单位党费工作做到收缴及时、足额,管理认真、规范,使用合理、严肃。
二、健全制度,保证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有章可循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并坚持党费工作的六项制度。
1、教育制度。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学习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教育党员自觉地按照《规定》精神向所在党的支部交纳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
按自行脱党处理。
2、收缴制度。各级党委(总支、支部)每年年初要以支部为单位对所属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进行一次核定,并要求党员按月按标准交纳党费。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按时、足额上缴党费,不得无故拖延、欠缴。
3、管理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党费管理人员调整时,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要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范和要求单独建帐。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企事业主管局(公司)党委党费要存入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它用。党费的收缴手续要清楚,收据存根、有关凭证和党费帐簿要按财务规定归档并妥善保管。
4、使用制度。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费使用要在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前提下,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党费。具体地说,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其他如食品、餐饮、香烟、旅差费等一概不得在党费中支出。对上级党委下拨的党费要做到专款专用。要严格执行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对大额党费的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严禁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5、报告制度。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各级党委(总支、支部)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应当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党员或党的代表大会的审议和监督。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向上级党委报年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6、检查监督制度。各级党委要把党费工作列入基层党组织建设目标管理体系,定期对基层党组织上缴党费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年终要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要定期对党费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对党费收缴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截留、动用党费,或挪用、贪污党费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市委组织部每年将对全市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肃处理党费管理中的违纪事件,并通报检查、处理情况。
三、规范操作,提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运行的效率和质量
各地、各单位在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中,要努力做到四个“规范”。
1、规范党费收缴和报告的时间。各地、各单位要将全年应上缴的党费统一于次年元月底前一次性交至市委组织部党费帐户(开户行:建设银行镇江分行营业部,帐号:51-261089952。现金亦可送交市委组织部组织处),同时报送上年度《党费的收支、结存情况表》和《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各地、各单位党委对所辖党组织的党费收缴和报告的具体时间由各自研究决定。
2、规范党费收缴标准。县(市)区委,镇江新区工委,驻镇大中专院校党委要按全年所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5%上缴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市各委、办、局(公司)党委(党组),各直属单位、驻镇单位党委要按全年所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40%上缴市委。各地、
各单位党委要严格按标准上缴,不得少缴和漏缴。对无特殊理由未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而少缴或漏缴党费的有关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对所辖基层党委上缴党费的具体标准由各自研究决定。
3、规范党费收缴手续。各县(市)区委要根据实际,统一印制使用党支部(党小组)收取党员党费、县(市)区委组织部收取基层党组织党费的“收据凭证”。要在指定银行建立党费帐户并与银行商定,统一印制使用党费专用“缴款单”,规范党费接交手续,方便基层党组织上缴党费。市级机关工委,市各委、办、局(公司)党委(党组),各直属单位、驻镇单位党委可统一到市委组织部组织处领取“收据”和“缴款单”。
4、规范党费台帐建设。要建立健全“两簿一证”,即设立银行、现金收支帐簿,做好记帐凭证。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党费收支总帐、党组织(党员)缴纳党费、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党费利息、其他收入、使用党费、上交党费、下拨党费八个会计科目。对每一张党费支出发票,要做到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或盖章,手续齐全方可入帐、填制记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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